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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费将由申请人缴纳

会计网  2016-07-28 10:38

[摘要] 7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

7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通知明确,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财政部表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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