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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禁超12%

江南都市报  2016-08-27 15:27

[摘要] 8月26日,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缴存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8月26日,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缴存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停产停业且停发工资超半年可申请缓缴

据悉,该通知明确要求,任何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通知要求:企业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且在企业公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降低缴存比例后职工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低缴存下限。

凡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或是被市或市级以上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之一,都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降低缴存比例后职工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低缴存下限。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工资未达到上一年度本市低工资标准的;停产停业,且连续停发工资超过6个月以上的;被市或市级以上政府界定为特困企业,且职工工资未达到上一年度本市低工资标准的。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申请缓缴。

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通知要求,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且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照已批准降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在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的单位,如果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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