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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房天下  2017-04-18 18:08

[摘要] 4月18日,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提取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4月18日,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提取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余公积金字[2017]06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有效防控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可持续运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2010年后购建房再提取政策

取消“2010年1月1日以后购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房产证,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二、调整新购房每年提取政策

对“2015年6月1日以后购房的职工,未使用贷款的,可凭购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政策调整恢复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购房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本人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

三、调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办理公积金每年冲抵还贷业务的,办理期限间隔为12个月,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超过当年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之和。

办理公积金每月冲抵还贷业务的,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超过当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之和。

办理公积金混合冲贷业务的(配偶双方一方办理年冲,一方办理月冲),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超过当年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之和。

四、调整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政策。

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业务的,每年办理一次(间隔期限为12个月),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超过当年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五、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从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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